獎學金實施辦法





 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實施辦法
第 一 條 為鼓勵會員及會員子女努力向學,特設置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,並訂定本實施辦法。
第 二 條 獎學金之申請、審核、頒發及名額限制,悉依本辦法辦理之。
第 三 條 經費來源由會員子女獎學金中編列提撥,如有不足,得由本會另籌經費撥助之。
第 四 條 應設立獎學金審查委員會,委員五至十人由理監事擔任或推派,任期以理監事任期為任期。 
第 五 條 會員及會員子女申請獎學金,應具備下列資格:
1.現在就讀於政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研究所、大學、學院、專科、高中、高職等學校。
2.具有上述學校之正式學籍。
第 六 條 空中學校、無學籍之學生、補習班、推廣教育、國外學校等,均不得申請獎學金。 
第 七 條 獎學金依學生性質,分為下列兩組:
1.大專院校組:公私立研究所、大學、學院、二專、三專、五專四年級以上。包含日夜間部。
2.高級中學組:公私立高中、高職、五專三年級以下。包含日夜間部。
第 八 條 各組獎學金之總金額以實際經費,依規定比例分配如下:
1.大專院校組:佔百分之四十,每名頒發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。
2.高級中學組:佔百分之三十,每名頒發新台幣壹仟元整。 
第 九 條 各組獎學金之申請標準,規定如下:
1.學業成績:
   甲、大專院校組:
       公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二分以上。
       私立學校總平均在八十七分以上。
   乙、高級中等學校組:
       公立學校平均在八十三分以上。
       私立學校及公私立補習學校總平均在八十八分以上。
2.操行成績列入甲等或八十分以上。
3.體育成績列入乙等或七十分以上者,惟學校未授體育課程者免附體育成績證明。
第 十 條 各組依智育、德育、體育成績之高低,依序選取各組申請人;各成績相同者,以抽籤決定之。 
第十一條 會員工會之獎學金名額,最多為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名額;如出席本會代表名額為一名,則獎學金名額為一名,以此類推。 
第十二條 各單位審查通過後之名額,應以報名名額分大專組、高中組各半,平均申請;如只剩一名名額時,以大專組優先。 
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分組別,若學制不同,則參考其修業年限,核定獎學金組別。
第十四條 申請獎學金時,應繳驗下列文件:
1.填具獎學金申請書乙份。
2.第一學期學業成績單乙份,影印本須經學校簽章證明與正本無誤。
3.戶口名簿影本乙份,須能證明會員與子女之關係。
4.學生證影本乙份,必須有學校加蓋之註冊章。 
第十五條 同一學生合於資格時,限由一位會員提出申請。
第十六條 於每年申請辦理;由所屬會員工會彙轉總工會,逾期不受理。
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,即喪失申請資格:
1.於申請審核期間退會。 
2.積欠會費,超過該工會繳費人數比例者。
3.未確實履行會員義務或妨害本會名譽,經理事會裁定情節重大。
4.偽造相關證明文件,經查明屬實。若已頒發獎學金,應立即追還,一切依法處理。 
第十八條 經審查合格者,由本會於當年度,頒發獎學金。 
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,並呈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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