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務人員管理辦法
新北市職業總工會 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 | |
第 一 條 |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依本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,本辦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。 |
第 二 條 | 本辦法所稱會務工作人員係指由本會聘僱承辦各種會務、業務、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。 |
第二章 編制、聘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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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 |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編制為總幹事一人、秘書一人、幹事若干人。 |
第 四 條 |
會務工作人員資格規定如下: |
第 五 條 |
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,應由理事長依規定提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依勞基法11、12條辦理。 但新任理事會對原任工作人員,除其犯有重大過失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,予以解聘或資遣外,其餘仍應繼續聘任。 |
第 六 條 |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聘為本會會務工作人員: 一、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 二、無行為能力者。 |
第三章 服 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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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 | 會務工作人員應於到職前覓具保證人填具保證書。 |
第 八 條 |
會務工作員應遵守下列事項: 一、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: 二、對機密事件及會員個人資料不得任意外洩。 三、保管之文書財務應善盡保管責任。 四、應誠實廉潔謹慎勤勉,不得有損害名譽之行為。 五、離職或調職時,應將所經管會務、業務、財務交代清楚。 |
第四章 薪給、待遇、獎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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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條 |
會務工作人員薪額支給標準,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薪額支給標準表規定辦理。 一、底薪:新進人員按勞動部,通過之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」所列之最低基 本工資級數加一~二級,或得視本會財力及一般行情斟於核發。 二、會務工作人員薪額調整,以每年度乙次為原則。 三、調整薪額比照每年軍公教調整幅度之上下為基準,也應視本會財力,年終考核 增減之。 四、總幹事、秘書主管職務加給由理事長提理事會決議。 |
第 十 條 | 會務工作人員得享有本會一切福利,每年發給端午節、中秋節各半個月,年終一個月。唯理事長得視會務人員工作表現及財務狀況,並經理事會同意,酌予增減年終獎金。 |
第五章 差 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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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 會務工作人員比照公務機關上班日上班,應按時辦公,不得遲到早退,出差日期應予確切登記。 |
第十二條 |
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事者,得申請給假,依勞基法給假。
五、公假:參加訓練、研習或兵役招集者,應按其所需日數給與公(差)假。 |
第十三條 |
會務工作人員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閒者,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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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本會應為會務工作人員辦理,投保勞工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,6%勞工退休金。 |
第十五條 |
經解聘之會務工作人員應於離職之日辦清離職手續,繳回經管理財物後,始核發離職證明書。 |
第十六條 |
本會因編制緊縮或其他原因須資遣會務工作人員時,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,依勞基法第16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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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自請退休: |
第十八條 |
會務工作人員因公死亡,應給與一次撫卹金。 |
第十九條 |
撫卹金之發給視本會財務狀況提報理事會議通過。 |
第二十條 |
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如上述未盡事宜,由理事會訂定或修正時亦同。 |